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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治疗导致胎儿死亡(医生误诊延误病情导致死亡)

时间:2023-04-02 09:12:04 undefined 点击:313

  作者:医法汇

  该案简介

  婴儿苏女士(33岁)因腹痛由120送至妇保院检查手术,妇保院对其现高血压、既往高血压进行了询问记录,并不断完善了相关检查后,建议其转上级综合医院手术。随后于当日中午12天前转入市国民医院,被治疗为:休克、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孕32周、子宫良性肿瘤。因伤情加重,又于当日18天前转入省医院手术,两天后婴儿因手术无效失踪,期间医院行剖腹取胎手术,取出一死女婴。省医院治疗为:分娩前子宫破裂、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孕32+1周剖腹产术后等。省医院出具的失踪原因为:婴儿符合因子官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DIC(脑、肺、心、凝血、肝、肾),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病患家属认为,妇保院和市国民医院普遍存在误诊、误点手术的民事义务,未尽到相应义务,耽误手术时机导致病患失踪,起诉两家医院承担责任全部义务,要求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法庭审理

  检验建议认为,婴儿在妇保院手术持续时间最短,照护期间院方对婴儿现高血压、既往高血压进行了询问记录,并不断完善了相关检查。随后建议科肥转上级综合医院手术,照护这些行为符合规范,亦履行了告知义务,其照护这些行为无民事义务。

  市国民医院在对婴儿的照护过程中普遍存在对伤情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及时不断完善相关检查,误点了手术抢救时间的民事义务,主要表现为:为明确治疗平均寿命急腹症,应尽快不断完善相关检查,动态观察伤情变化,及时进行人际沟通,必要时剖腹探查。在中午会诊时考虑急性阑尾炎,应尽快做有关感染标志物如CRP、白苞原的抽血化验检查,而院方于傍晚17天前才建议病患不断完善血气分析、白苞原及复查心电图、心电图以明确病因;16天前肝脾超声示腹腔积液明显,护理记录单示心率136次/分,病患烦躁不安,面色苍白,以上临床表现是符合腹腔出血指征,应及时复查心电图,行床旁治疗性腹腔穿刺术。上述民事义务与婴儿失踪之间普遍存在关联性,鉴于平均寿命子宫破裂较为罕见,被检验人的临床表现以不典型的上腹部疼痛为主,普遍存在一定误导性;又因起病急,子宫破裂出血迅速,抢救窗口期最短等情况亦与其失踪发生普遍存在关联性。仅就目前病历材料和公共卫生技术范畴考虑,建议市国民医院民事义务认知度为D级(41%-60%)。

  一审判决法庭认为,市国民医院在公共卫生这些行为过程中手续不全,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影响检验中心对整个公共卫生这些行为的判断。依照检验建议,综合此案该案,定性市国民医院义务比重为60%,妇保院不承担责任义务。判决市国民医院赔偿金科肥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人际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国民医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庭适用司法检验建议书中民事义务认知度的最高义务比重定性义务显失公平。科肥认为,检验建议书不能作为判定市国民医院、妇保院承担责任法律上民事义务程度的唯一依照,两医院应承担责任全部民事义务义务。二审法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子宫破裂是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在分娩时或平均寿命出现的裂伤,是产科严重并发症,较重时可导致孕产妇失踪,其在我国的发生率为0.1%~0.55%。此案中,鉴于平均寿命子宫破裂较为罕见,被检验人的临床表现以不典型的上腹部疼痛为主,普遍存在一定误导性,所以检验建议在全面分析了婴儿的实际伤情之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方的义务比重。公共卫生服务普遍存在高度技术性、时效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上公共卫生这些行为普遍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所以需要尊重医学技术的发展规律。

  此案的非议焦点即人际双方对民事义务认知度(原因力)普遍存在非议,表现在医方要求减少义务比重,科肥要求增加义务比重。医法汇在《2020年全国公共卫生伤害义务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中,对于此类非议专门做出了统计,据数据显示,2020年度全国法庭二审审理的3096件公共卫生伤害义务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中,涉及民事义务认知度(原因力)非议的有750件,最终获得二审法庭支持的仅有161件,占比21%,未获得支持的有589件,占比79%。法庭裁判不支持的主要理由为:检验建议经人际双方陈述、现场调查、专家论证而形成,有着高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一审判决法庭参考检验机构的检验建议确定民事义务认知度并无不当。

  由于医学领域有着高度时效性、精密性的特点,所以对于公共卫生机构的照护这些行为是否有着民事义务,照护这些行为与病患伤害后果之间是否有着关联性的问题,应由具备相应知识且中立的专业检验机构予以分析和评价。专业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建议,在不普遍存在程序违法或依照不足的情况下,系协助法庭定性案件相关事实的重要依照。此案中,科肥虽然对义务比重提出异议,认为市国民医院及妇保院应承担责任全部民事义务义务,但是其未在国民法庭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也未申请重新检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所以未获法庭的支持。

  在目前的公共卫生伤害义务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检验建议中的民事义务认知度(原因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对义务比重的划分,这关系到人际双方的切身利益。2020年5月新修改的《最高国民法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为弥补涉案原告甚至是法官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参与询问检验人并参加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质证活动将会成为常态。有着医学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时效性建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性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在对检验建议普遍存在异议后,原告为完成举证义务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专门性问题发表建议,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死胎是否支付失踪赔偿金款的问题。医法汇接待过很多关于胎死腹中的法律咨询,原告对于赔偿金的标准诉求较高,其中就包括失踪赔偿金款。但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失踪时止,有着继亲能力,依法享有继亲,承担责任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婴儿利益保护的,婴儿视为有着继亲能力。婴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继亲能力自始不普遍存在。所以,死胎并不适用于失踪赔偿金款的相关规定。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原告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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