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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导致胎儿死亡(大医院孕妇死亡)

时间:2023-04-02 12:13:53 undefined 点击:296

原标题:【亲办案例】高危婴儿因医院误点手术致色身失踪,医院赔偿金43余万元!

平均寿命哮喘疾病包括平均寿命哮喘、痛风中期、痛风以及慢性哮喘LX1痛风中期和慢性哮喘合并分娩,严重威胁色身健康。此案中的高危婴儿,就因医院误点明确治疗和手术,最终婴儿和婴儿均失踪。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病患张某到某医院住院,门诊治疗为:慢性哮喘LX1痛风中期。入院治疗:1.腹痛原因待查:(1)胎盘早剥?(2)先兆子宫破裂?(3)子宫破裂?2.G2P0孕28+周胎死内廷;3.慢性哮喘LX1了痛风中期;4.呛伤高血压。

院方行相关检查后,2019年5月5日为病患开展了“剖宫取胎术“。产后治疗:1.胎盘早剥;2.慢性哮喘LX1重度痛风中期;3.HELLP综合症;4.胎死内廷;5.G2P1孕28+周剖宫取胎产后;6.急性肾功能损伤;7.急性心肌损伤;8.凝血功能障碍;9.低蛋白血症;10.呛伤休克、呛伤高血压。

产后,张某即转入ICU病房开展监护手术。

5月6,张某状态十分危急,考虑到可能会出现LX1脑血管意外,且病患生命征极度不平稳,不能外出行头颅检查,无法进一步明确治疗。医院暂予静滴“甘露醇“脱水降低颅内压,继续呼吸机辅助呼吸、维持体温、输血、促进宫缩、抑酸护胃、保护重要脏器功能、维持水盐电解质平衡、营养对症支持等手术。再次向病患死者家属下病危、交代伤情,病患死者家属表示明白。

随后,医院陆续请了多家医院开展现场或远程会诊指导诊治,各家医院也提出了手术意见。

5月12日,医院对病患行检查iCT,显示:1.左边额、颞叶及左边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双侧右心房;2.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3.双侧胸腔大量栓塞,栓塞边缘见外压性肺不张。

5月13日,医院为病患行“左边右心房立体定位、钻孔抽血、软通道溶血引流术+左边右心房立体定位、钻孔抽血“,2019年5月15日行气管切开辅助手术。

2019年5月20日办理住院,住院治疗:1.慢性哮喘LX1痛风中期;2.HELLP综合征;3.胎盘早剥;4.内廷胎死;5.呛伤休克;6.脓毒性休克;7.左边额、颞叶及左边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双侧右心房;8.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9.脑水肿;10.缺血缺氧性脑病;11.哮喘脑病;12.哮喘肾病;13.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循坏、神经系统、肾、心脏、凝血、胰腺);14.双侧胸腔大量栓塞;15.双肺肺不张;16.失代偿性代谢酸中毒并呼吸性酸中毒;17.重度高血压;18.G2P1孕28+周剖宫取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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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当日,张某失踪。

都知道生孩子有风险,但没有想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生婴儿和婴儿均失踪的可怕结果。张某家人感到十分痛苦,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要弄清楚,医院在手术的操作过程到底有没有民事义务,还逝去的婴儿和孩子一个真相!

【维权操作过程】

在案件的审理操作过程中,经张某家人申请,一审判决法庭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为病患实施的照护行为有无民事义务,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病患或病患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医院实施的照护行为与此案的损害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普遍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开展了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医院在对张某的照护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民事义务。因张某住院失踪后未行尸体检验以明确失踪原因,其损害不良后果与民事义务之间因果关系无法判断。

综合考虑医院在照护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民事义务、未履行提示尸体检验及说明的义务、以及张某入院治疗为慢性哮喘LX1痛风中期、胎死内廷等客观情况,一审判决法庭酌情认定医院对张某失踪产生的损害承担义务50%的赔偿金义务。

【司法裁判】

一审判决法庭按照50%的义务划分比例作出判决。但二审法庭认为,病患在自身患有哮喘的情况下,拒绝药物手术,导致伤情加重,虽然医院在照护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民事义务,但该民事义务并非是导致产妇失踪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判决其承担义务50%的义务与事实不符,医院承担义务30%的义务较为恰当,遂二审予以改判。

经确定各项赔偿金事项,二审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金张某死者家属433575.04元。

【小律释法】

此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医院是否有验尸询问义务,双方律师对此问题也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病患是经医院多次会诊后询问“已无救治机会”,随后死者家属选择放弃手术,由医院派医生和救护车将病患送至家中,并经过取走呼吸机,缝合气管后,于当日内失踪。在此期间,医患双方并未对病患的验尸提出异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如果是病患失踪的,应当询问其近亲属有关验尸的规定。询问的主要事项包括验尸的目的、意义、期限、不开展验尸可能面临的不利不良后果等。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此操作过程中,患方并不是被动的决定是否验尸,而是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要求验尸。医方承担义务验尸询问义务,不以患方提出验尸要求为前提,但须以不能明确验尸或对验尸有异议为条件。而此案中,双方对病患伤情和放弃手术的不良后果已然明知,因此,二审法庭认为医院在病患放弃手术回家后失踪时无询问验尸的义务,进而不普遍存在验尸未询问的民事义务,一审判决法庭认定民事义务不当,应予以纠正。

【小贴士】

此案的经验教训是值得高度重视的!病患发现体温高2年,住院前曾经到医院产检,被测出体温高达189/113mmHg时,医患双方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平均寿命哮喘疾病伤情复杂、变化快,孕期生理变化及各种不良刺激均可能导致伤情加重,因此对伤情开展密切监测十分重要,对于重症痛风中期及痛风病患应住院手术,但医院产检指导为一周后复查 B超,不适随诊,是不符合照护常规的,误点了婴儿明确治疗、及时合理干预、适时终止分娩的时机。

病患因为害怕影响婴儿发育,拒绝服药,自行回家,直到伤情加重才又回到医院手术,误点救治时机,自身也普遍存在一定的民事义务。

平均寿命哮喘是婴儿平均寿命常见的高发病,分娩哮喘的治疗标准是体温在140/90mmHg以上。如果婴儿不能对体温开展稳定有效的控制,可能会产生全身性痉挛、昏迷、心肾功能衰竭的症状,甚至造成色身失踪。因此,当发现哮喘症状后,院方与病患需严密监测体温,定期复查血生化、尿检、胎监、B超等,确保母体和婴儿的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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