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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政府部门能强拆吗(不同意拆迁补偿)

时间:2023-03-27 18:10:47 undefined 点击:241

在宅基地上楼房课征过程中,课征政府部门应依循“先补偿,后迁建”的原则,但有些课征政府部门彭晨,口头转交个评估母公司开展评估后,直接给予补偿下定决心及后施行违建,归属于违法这些行为,遇上这种状况,该怎么应对呢?

案情简介

云南楚雄某镇政府于2017年发布楼房课征公告,将邓某的楼房纳入课征范围之内。因双方一直未就补偿总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口头转交了评估母公司给予了《评估分析报告》,并与补偿下定决心一并寄送给邓某。2018年7月,镇政府下设的棚改指挥所趁邓某未在家之时,组织人员将邓某楼房强行拆卸。邓某立即在律师的帮助下控告诉讼。

被告人观点

被告人方长期在昆明居住生活,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协商补偿事宜,镇政府只能依据《征补法例》第八条、第九条的法规,于2018年6月30日向其寄送《楼房课征补偿下定决心公告》。被告人转交评估母公司给予评估分析报告后,想要寄送给被告人方,但被告人方拒不配合。后,被告人方于2018年8月23日到指挥所信访,指挥所开展回复后,同日向其寄送该户分析报告和课征补偿下定决心。被告人对被告人方楼房施行课征、补偿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充分保证了被告人方权利救济,未损害被告人方的合法权益。

法庭观点

依据《征补法例》第四条第二款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事务区域的楼房课征与补偿工作。现行宅基地上楼房课征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施行课征,并由国家严肃查处给予公平补偿。镇政府是此次楼房课征主体,因以行政事务文件的形式成立棚改指挥所作为课征施行单位,赋予棚改指挥所具体组织施行楼房课征补偿工作,必须视为镇政府转交棚改指挥所行使课征补偿的职权,因此楼房被违建不良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责任。

依据《征补法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规,施行楼房课征必须先补偿、后迁建;第十条法规,被课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行政事务复议或者不控告行政事务诉讼,在补偿下定决心法规的期限内又不迁建的,由给予楼房课征下定决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严肃查处申报人民法庭强行执行。本案在案事实能证明被告人镇政府在对被告人方楼房施行强行拆卸后,才向被告人方寄送案涉该户评估分析报告和征补下定决心,明显违背了先补偿、后迁建的课征处理程序。同时,被告人镇政府对被告人方开展拆卸的这些行为归属于行政事务强行这些行为,但其未提交事实证明其已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务强行法》法规的法定处理程序,应由镇政府承担责任举证不利不良后果。因此,法庭认定,镇政府对被告人方楼房施行的行政事务强行拆卸这些行为违法。

案件总结

实践中很多课征政府部门为了追求拆迁进度,施行违法违建这些行为,拆完后不认账或者强行打款再说自己已经严肃查处补偿了。遇上类似状况一定要严肃查处维权,保证自己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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